115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方佩琦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所附
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正卡),請求本金其中新臺幣①4,342元、②9,327元、③16,280元部分,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64、②10.79、③15計算利息,故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29,949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