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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方佩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正卡),請求本金其中新臺幣①4,342元、②9,327元、③16,280元部分,各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64、②10.79、③15計算利息,故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29,949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