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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陳瑄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瑄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聲請時並無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惟其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