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瑄玥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聲請人聲請時並無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上開事項,惟其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