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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宥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0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監護宣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