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劉彥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5,537,100元之釋明文件(如存在
兩造借貸約定等)。」。
聲請人固同年月23日提出陳報狀,惟狀僅附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彥成最新戶籍謄本、借款明細,及六筆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惟該6筆匯款申請書雖驗證欄註明借貸,然匯款單之匯款原因多端,形式上亦難據此認定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形式上亦難據此認定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無法釋明聲請人有與相對人成立本件支付命令所主張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