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4,088,370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核發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款明細及匯款單據為證。
經查,
聲請狀所附民國113年7月8日及113年7月15日匯款申請書備註欄均記載「開發投資」,無法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
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或投資,亦
無從就前開匯款申請書判斷兩造有無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
嗣本院於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兩造間有成立借款4,088,370元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固於同年6月18日以
陳報狀提出郵局
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為證,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兩造間有成立消費借貸合意之債權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難認其請求已為釋明。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又支付命令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按依督促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聲請人未能釋明對相對人有債權之存在,又本件債之關係究為借貸或投資仍未臻明確,應經證據調查程序,與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之制度本旨有違。至聲請人如須調查證據方能主張權利者,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