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德Y」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
有權代理岱禾精密有限公司處理業務之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
兩造間有成立
承攬關係之釋明文件(如:載有約定工款、給付工程款
期日等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