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
聲請狀所附報價單未蓋有
兩造公司之大小章,送貨單亦未見相對人之簽章,又對話紀錄對話對象暱稱「德Y」,形式上亦無從確認該對話者之身分即為相對人,故顯
難認定兩造間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工程
承攬關係,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德Y」為債務人岱禾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
有權代理岱禾精密有限公司處理業務之人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兩造間有成立承攬關係之釋明文件(如:載有約定工款、給付工程款
期日等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聲請人固於同年6月8日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前揭命補正文件,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5年6月8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僅依前揭釋明資料,仍無法釋明聲請人有與相對人成立本件支付命令所主張之工程承攬
法律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