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梅香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釋明文件,提出LINE對話紀錄,
惟上開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究係何人,亦無從得知約定清償日及何時起算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對債務人進行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