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長茂畜牧場、陳梅真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長茂畜牧場為
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梅眞即長茂畜牧場」,並請提出長茂畜牧場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梅眞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梅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得向相對人陳梅真請求給付新臺幣565,32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補正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開始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