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長生畜牧場、陳日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長生畜牧場為
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日長即長生畜牧場」,並請提出長生畜牧場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日長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息日「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三、請提出得對相對人陳日長共同請求給付新臺幣1,098,08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