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長盛畜牧場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日長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查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請具狀更正
本件債務人陳日長即長盛畜牧場請求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