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2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梅真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梅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息日「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