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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何偉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3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何偉魁於⒈民國113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年息百分之8.6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⒉民國113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⒊民國114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⒈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44,01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⒉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8,16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⒊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4,1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010元
何偉魁
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164元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4144元
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010元
何偉魁
自民國115年2月14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88164元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54144元
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