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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究係何人? 查狀附聲請狀之債務人為張○漢,客戶對帳單之客戶姓名為張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