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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院115年6月23日民事補正狀,本件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