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天天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金福
債 務 人 吳美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5,396,1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5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33,23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311,91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