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洪美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請求新台幣49,806元本金得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