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潘鵬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2,234元部分,請提出並釋明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之依據。
二、承上,若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5、10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
所載,即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2,234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
惟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核算之數額不得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