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債
債務人許昆誠、鄭霈霞即鄭淑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姓名為許「昆」誠即許珀誠之
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鄭霈霞即鄭淑華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