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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昆誠  


            鄭霈霞即鄭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696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056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