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正福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然聲請人之
債權讓與通知係送達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且非債務人本人親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是否已受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又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起
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故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