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
債務人潘明雲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債 務 人 潘明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76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