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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張于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四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四皇國際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提出債務人約定由債權人分別代為墊付200萬元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資料(如代墊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四皇國際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