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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義豐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
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
(依
民法
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
併予敘明
)。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