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湯紹琦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湯紹琦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雖於同年7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檢附
郵局存證信函為佐,
惟未提出送達回執之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5年7月9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院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