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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雅芳、郭勝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許雅芳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債務人郭勝義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查狀附收件回執之送達地址為空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