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威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487元,及其中新臺幣90,232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