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劉春利即大享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享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劉春利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如劉春利即大享企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請具狀更正
本件債務人劉春利即大享企業請求聲明(應無連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