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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  
代  理  人  陳家勝  
債  務  人  阮敏恒  


            洪柏凱  


一、債務人阮敏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6,66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阮敏恒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柏凱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