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上 一 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林佑倫、李清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佑倫、李清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
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
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42,500元」。
四、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
本票1紙之提示日,並應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