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福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死亡,請
具狀陳明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