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洪慈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息日「自
本件繕本送達之
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三、請提出得對相對人洪慈玲請求給付新臺幣165,566元及其利息之債權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