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洪慈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15年6月18日補正狀所附經營者與境外僱用
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委託契約
當事人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及「乘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故請陳明是否更正
本件聲請人為「乘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相對人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