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鄭家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7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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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6日止,以本金396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6日止,以本金796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6日止,以本金1200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6日止,以本金15975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9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6日止,以本金15975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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