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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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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彭士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約定會籍有效期限延長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之釋明文件,經查狀附會員合約書之會籍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日止(查狀附會即請假申請表未有債務人之電子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