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衍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4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提出有債務人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服務申請書之釋明文件,以釋明
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
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