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方新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依卷附
存證信函所載之債務人地址並
非其戶籍地,故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