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富盛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盛興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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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17,5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如承包工程之約定,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
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