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范金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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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1日止,以本金3450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1日止,以本金693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1日止,以本金1046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1日止,以本金1768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1日止,以本金1768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8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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