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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范金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76885元
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2.99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1日止,以本金345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1日止,以本金693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1日止,以本金1046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1日止,以本金1768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1日止,以本金1768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8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