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俊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本金序號①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142,777元)得請求債務人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利息,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得請求
違約金係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