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洪美怡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民事補正狀提出經營者與境外僱用
非我國船員仲介機構委託契約,
惟上開契約書之仲介機構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嘉群」,非
本件債權人,請釋明得以「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嘉群」與債務人間成立之委託契約,另查狀附該委託契約之經營者全稱為「進吉群178號-洪美怡」,請提出得向本件債務人請求新臺幣87,069元之原因,或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