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奕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8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本件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惟查狀附購物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並未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