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丁裕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明家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
聲請狀所貸款契約第8條第2項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收回部分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
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