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莊政訓、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相對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莊政訓」。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
本案聲請狀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
所載之利息起息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115年4月10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及115年4月10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