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洪思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99,98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68,64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4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60,07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