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濬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50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535元,及其中新臺幣260,000元部分,自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