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債 權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佩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436,23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