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冠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冠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發票應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請提出民國115年4月應收貨款新臺幣(下同)624,099元之利息得自115年6月1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提出
兩造間定有當月貨款應於次月月底以前一次付清之約定。
四、
經查,
聲請狀所附
存證信函催告對象為「林雲女」,並
非「債務人冠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若
債權人無法提出
上開債權釋明文件,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12,749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
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
給付遲延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