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品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車輛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8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縮短本貸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7日以上之期限催告債務人陳品洋履行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號」,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