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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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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0,6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6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建富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黃建富尚積欠聲請人350,6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